1.总条件
本规则依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并结合国内汽车越野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赛事特征
2.1比赛定义
2.1.1赛道为人工和自然的障碍。
2.1.2实行系列分站赛和总决赛。
2.1.3比赛设预赛及决赛阶段,以比赛用时和罚时之和计算成绩。
2.2比赛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比赛以车队形式进行,同时记个人成绩,参赛资格由补充规则规定。
2.2.2车手报名资格:国内车手需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D级(含D级临时)越野或拉力比赛执照。香港、澳门及台湾籍车手参加比赛可持香港、澳门及台湾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及所属汽车协会的同意函或盖有该协会章的报名表。
2.2.3车队组允许领航员报名,领航员必须持有当年有效的E级(含)越野以上执照。
2.3报名及保险
2.3.1报名:
报名时间:每站比赛前1个月
报名方法:参赛者应清晰完整地填写报名表,并在每个分站赛开始前20天将报名表和报名费递交或邮寄至卡车大赛组委会。
报名名额:车队组报名最小额度为8个车队。
2.3.2 报名费(具体报名费、奖金见补充规则)
2.3.3 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
报名未被接受。
比赛未能举行。
2.3.4 组织者将向由于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区汽车协会证明)而未能在比赛中发
车的参赛者退还50%的报名费。
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仅退报名费的50%。
2.3.5 付款方式:
请将报名费(指参赛个人、参赛车队)通过电汇方式按照规定日期汇到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北京翰之龙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德胜门支行
收款帐号:0133014170008095
2.3.6 报名地址:全国卡车大赛组委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226室 邮编:100029
报名表下载:www.truckracing.cn
电话:010-82087693
传真:010-82028634
2.3.7 报名人义务:
报名人对车手和其他随行人员的全部行为负责。
报名表是本人代表所有参赛车队人员与组织者签订的参赛契约。报名人必须清晰完整地填写及签署报名表,并要求参赛车手、领航员一同签署,不得替代。
报名人必须按时代表车队如数缴纳报名费。
报名人必须按时领取赛事公告、发车顺序、成绩等所有相关文件。
组织者将在赛前安排车手和车队经理会议,车队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缺席,违者交仲裁处理。
2.4 保险
2.4.1组织者将为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车手投保人民币叁拾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贰万元的医疗保险,保险费车手自理。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2.4.2 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险。
2.4.3 保险期限从第一天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或该车手退出及除名时止。
2.5广告
2.5.1参赛车队可以获得车队部分广告权益,但不得和赛事主赞助商冲突,由于车辆由组委会提供,组委会将获得部份广告收益,具体办法见补充规则。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2.5.2参赛者应确保广告及号牌清晰可见,并保持至比赛结束。
2.5.3参赛者应确保赛车服广告清晰可见,并保持至比赛结束。
2.6比赛车辆及装备:
2.6.1比赛车辆由组织者统一提供,车辆为6轮驱动越野重型卡车。
比赛用头盔和赛手服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2.7安全义务:
2.7.1 参赛者必须遵守《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本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2.7.2 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
2.7.3发车裁判在发车前对每位赛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未遵守规定的车手提出警告,并有权拒绝为其发车。
2.7.4 发生重大险情,造成组委会车辆、设施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者取消比赛资格,车手及报名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7.5 参赛者有义务维护组织者、赞助商的权益,有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比赛的正常秩序和处理同其他车队的关系。
2.7.6 参赛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任何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组织者有权根据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制定的《比赛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2.8日程:
比赛分为预赛、决赛。
第一天 组织者活动
第二天 赛员报到,资格审验。车队经理会议。
第三天 预赛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
第四天 开幕式、决赛、闭幕颁奖仪式
2.9 车手在赛季内变更所属车队
参赛选手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如果参赛选手一人签有多个有效协议,则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注册协议。对一人在同一年度签有多个代表协议,根据情节轻重,将对参赛选手处以停止其1-2年停赛的处罚。
3.比赛方法
3.1 行政检验:
3.1.1报名人和车手、领航员必须在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验。
3.1.2必须出示下述文件:
n 有效身份证明
n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
n 中国汽联核发的当年比赛执照或临时比赛执照
n 当年有效的身份健康证明
3.1.3未能通过检验者不得参赛。
3.2 维修和加油
3.2.1参赛车辆的维修由组织者指定维修团队,必须在组织者指定的维修区进行。
3.2.2 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外力帮助,包括接受维修工具等。接受外力帮助,违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2.3 参赛车辆加油由组织者统一安排。
3.3公告栏:
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公告和通知等。
3.4堪路
允许车组成员徒步堪路,但所有车组成员及车队人员应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离开赛道,违者交仲裁处罚或拒绝发车。
3.5检录:
3.2.1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到检录区入口报到进行检录。
3.2.2车组成员未按规定时间检录,将受到仲裁处罚,迟到超过5分钟将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6发车:
3.6.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驾驶赛车上发车台。
3.6.2发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应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3.6.3比赛使用电子和手动计时两种方式,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3.6.3.1信号灯发车:发车灯显示红色开始倒计时,10秒以内随机变为绿色,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3.2旗语发车: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绿旗,赛车进入准备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4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罚时20秒。对于2次抢发车的车组,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6.5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视为退出比赛。
3.6.6发车间隔将由补充规则公布。
3.7冲刺和终点
3.7.1赛车通过冲刺计时点,成绩将被记录,在终点裁判处签名确认后,成绩生效。
3.7.2赛车在冲刺点后损坏,未能到达并通过终点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7.1赛员在驶过冲刺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至终点。在终点未减速、停车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7.1在冲刺点及终点区间,撞坏场内设施及发生交通事故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并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
3.8旗语及其他:
3.8.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绿旗:发车旗。
红旗:表示比赛中止或终止。
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冲刺点时使用。
3.8.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8.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4 警戒带:在设有警戒带的地方,必须在警戒带内行驶,否则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5不按照比赛路线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9竞赛:
3.9.1预赛:
3.9.1.1按车队排序依次进行比赛,每个车组都参加二个阶段比赛(或由补充规则规定),以二个阶段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1.2允许未完成预赛第一阶段比赛的车组继续参加预赛第二阶段的比赛。每一阶段的退出者都将得到一个固定罚时。固定罚时将由组织者设定,将根据每一赛段的难度和其他因素来计算而定,具体时间见补充规则或赛事公告。二个阶段均未完成比赛的车组不计算预赛成绩。
3.9.1.3 预赛第一阶段发车顺序以抽签决定。
3.9.1.4 预赛第二阶段按第一阶段结束时的比赛用时排位发车,顺序由补充规则规定。
3.9.2 决赛:
3.9.2.1 获得决赛资格的车组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3.9.2.2 决赛阶段发车顺序由预赛成绩排名决定,成绩好者后发车。
3.9.2.3 决赛以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2.4 决赛阶段成绩相同者以预赛成绩排定名次。如在预赛中成绩相同,则预赛第一阶段成绩领先者获胜。如成绩仍相同,则报名靠前者获胜。
3.9.3 每个阶段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整、确定认为安全、合理的新的发车顺序。
4.成绩评定:
4.1成绩公布
4.1.1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4.1.2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抗议。
4.2录取名次:
4.2.1 分站赛:个人前五名,巾帼杯第一名(参赛女子车手超过五人,奖励前三名),车队组前三名。
4.2.2 总决赛:个人前五名,巾帼杯第一名(参赛女子车手超过五人,奖励前三名),车队组前三名。
4.2.3 奖金及其他增设奖项由补充规则规定。
5.抗议与申诉
5.1抗议
5.1.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1.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5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
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
5.1.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
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5.2 申诉
5.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5.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三日内向中国
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5.2.3申诉书应有申诉人或授权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2000元一并递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
会。
5.2.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5.2.5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6.其他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本规则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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